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日治時期法律史專題討論
Seminar on the Legal History of Taiwan under the Japanese Rule 
開課學期
101-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王泰升 
課號
LAW5519 
課程識別碼
A21 U350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3,4(10:20~12:10) 
上課地點
法1403 
備註
與歷史系「123 U8490日治時期法律史專題討論」合班上課。與大學部合開。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40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12SLHTJ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台灣社會在現代型國家引導下進行「現代化」,亦可謂「西方化」的工程,係始自十九世紀末日本帝國的領有台灣,於經歷日本約半個世紀的統治,方在二次大戰後另承襲自民國時代中國、再經台灣在地化的發展而形塑出今之台灣。本課程擬以該日治時期有關法律的變革為主題,並以國家的法律制度及一般人民的法律生活為考察的對象。故將以授課老師所撰寫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專書,作為引發課堂討論的主要閱讀文獻,再搭配其他研究者的相關論著,使選修者對於日治時期的歷史有更完整而多角度的瞭解。期待能讓戰後因被民國時代中國接收為一省而被稱以致自稱「本省人」的福佬、客家、原住民族群者,明白自身族群法律文化的由來;讓戰後始自中國移入而被稱為「外省」族群者,乃至晚近方加入台灣共同體的新住民,可理解其他族群的歷史經驗。且在重新「發現」於今已成為台灣人民共同擁有的日治時期歷史經驗後,可一起思考其對當今台灣的影響或從中獲得某些啟示。 

課程目標
本課程並不要求選修者已具有法學訓練,欲從事台灣史研究之非法學專攻者,可經由本課程而對日治時期的法律制度及其運作實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進而詮釋在該法體制和法文化底下的各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活動。而以法學為專攻者,更可將台灣社會的法律經驗,與曾研習過的法學理論相互印證,或重新思索來自西方的法學理論能否有效地詮釋在地的法律經驗。又,討論日治時期法律經驗的由來時,與之前施行著傳統中國法的清治時期有關,而討論其遺緒時,亦與同屬施行現代法的中華民國時期有關,故在必要的範圍內將論及該兩者,但其非本課程的核心,授課老師將在其他課程中對之為較完整的探究。 
課程要求
本課程自2010年起即進行雙語隔年輪流講授。今年授課老師仍將以不甚流利、甚至夾雜「外來語」的母語,亦即日治時期相當普遍且此後被稱為「台語」的台灣福佬話來講課,藉此讓台灣經20餘年民主化之後成長的一代,有機會接觸其上一代因被外來威權政府壓制40餘年而漸次失去的語言文化。下個學年度再以現今各族群共通的華語,作為講授的語言(若將來英語成為國家選定的共通語言之一,亦可使用之)。不過,這項語文上「要求」僅及於自願承擔語言文化復興之責的授課老師,故當老師使用台灣福佬話講授時,學生可用台灣福佬話或華語參與課堂討論。對本課程有興趣但聽不懂台灣福佬話的學生,請隔年再選修,或參與授課老師其他以華語講授的課程。因授課老師不諳台灣客家話及各原住民族語,故無法在本課程使用這些語言與學生溝通,但期待其他老師同樣以其母語在課堂上發聲,讓學生有更多接近母語的機會。
授課方式是以師生交互討論為主,選修的學生務須於課前閱畢當天份的參考資料,以便在課堂上提出己見或回應老師及同學們的問題,課堂上表現將作為期末評分的根據。期末須提出書面「報告」:一、特定主題的研究,包括(一)探究當今法院判決或任何今之法律實務上與日治時期法律史相關的法律論證,例如大法官會議解釋對發生於日治時期之法律事實的態度(特別適合法律系學生採用此方式),(二)閱讀日治當時的法律文獻(例如岡松文書、臺法月報)、一般人在日記中有關法律生活的描述,或者走訪歷史景點(例如日治時期台北的舊市區)之後,所引發的問題意識及討論。二、若沒特定主題,則撰寫本課程的學習心得報告,以展現對教材及上課內容的理解力和批判力。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授課日期及內容

2013
2/19 緒論與課程說明
1. 王泰升,〈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新史學》,第21卷第3期(2010年9月),頁187-232。
2. 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編,《追尋台灣法律的足跡:事件百選及法律史研究方法》(2006),第2部: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中相關部份,特別是第二、三章

2/26(半)
一、台灣人民清治時期法律經驗—帝制中國法律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44。
2.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三版),頁35-95。

2/26(半) 二、日本統治者的法律經驗—日本近代法律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44-60。
※補充山中永之佑等著,堯嘉寧等譯,《新日本近代法論》(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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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三、憲法體制與思想
1.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臺、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01-114。
2.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83-253。
3.王泰升,〈自由民主憲政在台灣的實現:一個歷史的巧合〉,《臺灣史研究》,第11卷第1期(2004年6月),頁167-224。
4.王泰升,〈台灣近代憲政文化的形成〉,《台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3期,頁1-49。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中相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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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源與立法內容
1.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臺、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14-129。
2.王泰升,〈從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所藏史料試探日治時期台灣立法權之運作〉,《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261-291。(附史料)
3.王泰升,〈臺灣總督府檔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運用〉,《台灣史料研究》,第31號(2008,7),頁2-12。
4.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79-129、135-144、207、240、249、257-258、296-297(頁179-204不在本次範圍內)。
5.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85-127。
※「法源」部份參見《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一章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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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五、行政組織與作用
1.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八章之「日治時期」部份。
2.李崇禧,《日本時代台灣警察制度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42-49、53-55、60-75、81-87、90-102、108-110、116-117、121-123、163-188。
3.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29-132、257-327。
※關於高山族原住民族者,參見王泰升,〈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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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六、司法制度及其運作實況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29-223。
2.王泰升,〈台大法學教育與台灣社會(1928-2000)〉,載於同作者,《台灣法的世紀變革》,頁137-143、176-179、220-222、244-250。
3.王泰升,《台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第一篇,頁13-38。(附史料)
4.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頁1-103。
5.王泰升,〈台灣法律文化中的日本因素〉,《政大法學評論》,第95期(2007年2月),頁55-89。
6.王泰升,〈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臺灣史研究》,第16卷第1期(2009年3月),頁169-201。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中相關部份,特別是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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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七、刑事司法(刑罰史)
1.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225-302。
2. 王泰升,〈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1期(2011年3月),頁1-98。
3.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79-204。
4. 王泰升,〈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頁203-205;王祥豪,〈由治安警察法看近代台灣政治異議運動的浪潮〉(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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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八、財產法(經濟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303-349。
2.王泰升,〈台灣企業組織法之初探與省思 — 以合股之變遷為中心〉,《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287-322。
3.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財產法部份。
4.王泰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臺大法學論叢》,第33卷第2期(2004年3月),頁1-41。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中相關部份,特別是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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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分法(家族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349-367。
2.陳昭如,《離婚的權利史 — 台灣女性離婚權的建立及其意義》,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115-131、136-152、158-166。
3.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身分法部份。
4.曾文亮,〈全新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對臺灣人家族習慣的改造(1898-1943)〉,《臺灣史研究》,第17卷第1期(2010年3月),頁125-174。
5.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45-177。


6/11 十、歷史評價及其遺留
1.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371-400。
2.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四章「立足於在地社會經驗的法學上批判:以『法律暴力』論為例」。
3.王泰升,〈論台灣法律史在司法實務上的運用〉,《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217-260。
※討論大法官釋字第668號解釋及其協同意見書和不同意見書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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